引言: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容易混淆的罪名,那么到底两者的区别要点是什么呢?
因现行的司法解释没有对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遂无法明确区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这两种罪名,根据理论学说及办案经验,主要整理了以下几个区分要点:
一、赌博罪刑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区别
1、赌博场所是否固定
聚众赌博的场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具有随意性、随机性、临时性的特点,有时是在临时租赁的房屋内,有时借用他人的房屋或在自己家中进行,有的甚至在宾馆开房间进行;而开设赌场因营业的需要一般具有固定的地点和场所,该地点和场所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如果提供的场所不固定,如每次赌博都由参与者临时商定,那么行为人就不是提供赌场的开设者,而只是一般的聚众赌博。
2、赌博行为的持久性
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的特点,赌博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需要组织者再次组织,重新安排时间和地点。开设赌场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即赌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对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营业时间内,参赌人员来到赌场就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须赌场经营者去组织或通知。
3、参赌人员是否固定
聚众赌博通常发生在小范围内,其成员相对固定;而开设赌场中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等被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知晓,具有自动吸引力。
4、组织严密程度不同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只表现为聚集、招揽、组织等行为,为参赌人员小范围的聚集。而开设赌场的规模较大,一般表现为赌场通常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性,实际情况常常表现为雇佣他人为赌场工作,有较为明确的上下级关系和工作制度,人员有明确的分工,被雇佣人员有工资或提成收入。
三、辩护意见实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罪名有异议,应当以聚众赌博进行定罪。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1、本案赌博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仅一个月时间;2、本案的赌博场所不固定,短短一月时间,就涉及柯桥澜山棋牌会所、禾沐棋牌室以及被告人陈**提供的位于蓝天华都苑舒荷居三楼共三处地方;3、聚赌时间不固定,多为被告人各自临时召集,参赌人员相对固定,多为熟人以及其带来的朋友,且每场仅10人左右,赌博工具和赌博方式单一,规模较小;4、不具有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特征,现场没有专人望风、放资,被告人自己也参与其中赌博,并各自与其带来的人结算。
辩护人认为,相较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罪,尤其是涉及线下实体赌场,行为的落脚点应当是“赌场”而不是“聚赌行为”,即基于固定场所、固定开场时间,而对不特定赌客产生的自动吸引力,从而慕名前往;以及为维持赌场的正常运转,而建立的较为完备的组织架构,以及人员分工,就如同我们所熟知的澳门赌场这般。
辩护人同时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本案赌博行为更多的是一种聚赌行为,不应将所有具备场所和抽头的聚赌行为一律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否则将大幅度拔高和扩大打击范围,从而造成量刑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