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24.7.27更新)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
1、 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和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确定。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每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为按照浙江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档的百分之三十五除以30日确定,计算到元,元以下见分进元,为26元/天(2260元×35%÷30天)。
3、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应统一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确定,往返途中各限支付一日。
4、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96237元÷365天×50%×天数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96237元÷365天×40%×天数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96237元÷365天×30%×天数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27个月
-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25个月
-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23个月
-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21个月
-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18个月
-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16个月
-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13个月
-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11个月
-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9个月
-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7个月
注:以上所称的本人月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实务经验】若未缴纳工伤保险,按照申请人受伤前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计算。
8、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90%
-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85%
-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80%
-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75%
-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70%
-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60%
【实务经验】伤残津贴应当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次月发放。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 五级30个月=96237元÷12月×30月=240592.5元
- 六级25个月=96237元÷12月×25月=200493.75元
- 七级10个月=96237元÷12月×10月=80197.5元
- 八级7个月=96237元÷12月×7月=56138.25元
- 九级4个月=96237元÷12月×4月=32079元
- 十级2个月=96237元÷12月×2月=16039.5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6237元÷12月×6月=48118.5元);
11、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51821元×20年=1036420元
二、用人单位支付
1、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2、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实务经验】不能证明工资标准的,按照申请人受伤前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计算。)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实务经验】虽然仲裁委可以依法酌定,但最好提供相关医院的医疗证明,证明休息天数。另住院期间亦计入停工留薪期时长。
3、住院期间护理费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及标准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如下:
- 五级30个月=96237元÷12月×30月=240592.5元
- 六级25个月=96237元÷12月×25月=200493.75元
- 七级10个月=96237元÷12月×10月=80197.5元
- 八级7个月=96237元÷12月×7月=56138.25元
- 九级4个月=96237元÷12月×4月=32079元
- 十级2个月=96237元÷12月×2月=16039.5元
三、工伤竞合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