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经办一个实务案例,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没有股东会决议,无法正常办理股权登记变更。现在转让人反悔,受让人希望通过诉讼强制变更股权登记。另《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在绍兴越城法院诉讼管辖。关于此案的管辖权问题,整理如下:
股权转让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股份转让纠纷不属于上述诉讼,因此, 不适用专属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能否适用约定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本质上基于股权转让合同产生,属于合同纠纷,可以适用约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无效。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但本案的诉求是请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案由应当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而非股权转让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