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
本委认为,该份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委认为,该份证据为被申请人单方制作形成,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委不予确认。
本委认为,该证明属于证人证言,但因申请人未向本委申请黄超凡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委不予确认。
本委认为,仅凭证人李二当单方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前往绍兴三花工地工作的事实。且该陈述与另一证人马世柱所述其2023年6月5日离开工地时,申请人还在工地的陈述互相矛盾,故对该证人证言,本委不予采信。
2.未经当事人确认
该证据为自制表格,且未经被申请人盖章确认,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委不予确认。
本委认为,该劳动合同未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且合同内容与被申请人提交的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不符,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委不予确认。
本委认为,该证据并无公司盖章确认,亦未进行过公示,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委不予确认。
本委认为,因其中对许兴的绩效考核表未经申请人本人确认,生产部绩效考核方案及相应附表未经集体表决和公示程序,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委不予确认。
本委认为,申请人无法提供该份结算单的原件,且该结算单上仅有姚素锰签名,并无被申请人盖章确认,申请人亦未举证证明姚素锰能够代表被申请人,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委不予确认。
3.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 + 未经确认
本委认为,该组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未经被申请人确认,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4.有涂改
本委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出租车发票均系受伤日期之前形成且有日期涂改,不能证明系申请人因工伤治疗产生的交通费,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委不予确认。
5.真实性确认,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委予以确认,但不能达到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
本委认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委予以确认,但该证据形成于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之后,且聊天对象均为被申请人员工,不能达到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委予以确认,但本委认为,上述相关票据,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应的审批流程,相关费用也未经过被申请人的审批确认,不能达到申请人的证明目的。
6.无关联性
本委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申请事项无关,本委不予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