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认为,申、被双方于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对解除劳动关系、工资发放及相应经济补偿等事宜做了明确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确认今后无其他劳动争议。”因此,申请人在确认已收到该协议书约定的136000元款项后,再次向申请人主张权利,显然与该协议书约定不符,故对申请人主张的年终奖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签署协议后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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