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席认定 申请人持续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本委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年限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出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认定申请人入职时间为其自述的2023年8月26日。同时,因申...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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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席认定 申请人持续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本委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年限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出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认定申请人入职时间为其自述的2023年8月26日。同时,因申...
本委认为,申、被双方于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对解除劳动关系、工资发放及相应经济补偿等事宜做了明确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协议书签...
1.缺席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申、被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自2023年10月20日起解除,但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发放了2022年11月及12月的工资,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发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劳动报酬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对欠付工资金额,经本委依法通知,被...
关于被申请人调动申请人工作地点是否合理的问题。首先,申、被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浙江区域,此种宽泛的工作地点约定,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地将劳动者派往任何一个地方进行工作,使得劳动者对于工作地点的确定和变更丧失了预见性,属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这种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相悖,应属无...
1.解除关系问题 申请人伤好后未再回被申请人处工地工作,且在本案中已提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申请请求,故本委视为双方工伤保险责任关系已解除。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关系,被申请人未到庭发表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本委依法予以确认。 2.工伤保险...
本委认为: 申请人曾就补缴2019年7月—2020年3月社保向本委提出过仲裁申请,本委已于2021年8月5日作出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1)440号裁决书,根据仲裁“一事不再理”原则,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19年7月—2020年3月和2020年9月社保的申请请求,本委依法不予受理。
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