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关系问题
申请人伤好后未再回被申请人处工地工作,且在本案中已提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申请请求,故本委视为双方工伤保险责任关系已解除。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关系,被申请人未到庭发表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本委依法予以确认。
2.工伤保险基金理赔部分
【已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人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十级,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申请人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故本委不予支持。
【未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人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十级,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申请人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但计算金额有误,本委将依法予以调整。
【超过工伤认定期】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受伤,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三十日,故2023年5月23日之前产生的医疗费自费部分35494.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2023年5月23日之后产生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低于社平60%】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申请人的工资低于申请人受伤前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故本委以申请人受伤前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申被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申请人该项主张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4.停工留薪期待遇
【包含加班费】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双方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为6000元/月,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周末单休,故申请人的工资中应当已包含了加班费,故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以双方约定的6000元/月的70%予以支持。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出入院记录及医疗证明,对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时长,本委认定为4个月23天。
【按社平工资认定】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申请人未能充分举证其保底工资为13500元的事实,本委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认定。结合绍兴袍江医院出具的出入院记录及医疗证明书,对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时长,本委认定为4个月27天。
【按社平工资认定】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申请人主张其日工资为400元/天,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工资为3000元/月,但根据两证人关于支模架工人行情工资以及工地平时发放3000元、5000元生活费的陈述,本委对被申请人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故本委按照申请人受伤前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计算。
【缺席+社平】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经本委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由其保管的工资表和考勤表,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请人主张其日工资为400元/天,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委按照申请人受伤前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计算。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医疗证明,对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时长,本委认定为3个月7天。
【缺席+包含加班费】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申请人主张其月工资为保底4200元/月,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由其保管的工资表和考勤表,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间为8:30-17:30,月休4天,申请人的工资中应当已包含了加班工资,故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以申请人自述的4200元/月的70%予以支持。结合绍兴袍江医院出具的出入院记录及医疗证明书,对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时长,本委认定为1个月8天。
【酌定停工留薪期时长】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申请人主张其工资为400-600元/天,但未有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也未能举证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故本委按照申请人受伤前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予以计算。对于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时长,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医疗休息证明,本委综合考虑申请人就医情况和伤残等级,酌情确定为4个月。
5.住院期间护理费
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申请人本次受伤共住院9天,其中被申请人派人陪护申请人1天,故对申请人其余8天护理费的申请请求,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申请人工伤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未派人进行护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于法有据,故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6.不支持项
关于出院后的护理费及交通费,申请人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