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是多少?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届满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四、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二、判例摘要
1.支持(缺席)
被申请人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本委依法予以调整。关于双倍工资的期间,因申请人入职时间为2023年8月26日,故其依法可主张双倍工资的期间应为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5月8日,共计7个月13天。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时间,申请人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故本委按照70%予以认定。据此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715元(3500元/月×70%+4500元/月×70%×6月+4500元/月×70%÷30天×13天)。
被申请人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但申请人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劳动报酬情况,故本委按照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认定。
2.支持(非合理理由)
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被申请人应自2022年5月20日起一个月内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管被申请人辩称系因申请人入职时不提供身份证而导致未能签署劳动合同,但提供身份证原件并非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而且被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后再次找申请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3.不支持(已签订)
庭审中申请人自认已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故对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经本委查明,申、被双方已于2023年2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故对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