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补缴,支持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问题。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尽管被申请人辩称社保系申请人自行放弃,但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一方均需履行,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为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申、被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故对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2.社保不足额,不支持
关于第四项请求足额补交申请人的社会保险问题。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本委不予支持。
3.社保未到账,不支持
经本委查明被申请人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只是处于未到账状态,该情形不属于劳动仲裁审理范围。故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4.超过时效,不支持
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要求补缴2019年6月的社保、要求被申请人结清2020年1月份的工资以及事业保险金损失的申请请求,因申被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9月终止,但申请人至2022年12月15日才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本委依法不予支持。
5.以后不再受理,不支持
关于补缴五险一金问题。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支持。
注:根据省高院和省仲裁院的意见,自2024年3月11日起已不再受理,受理的案件中夹带有该请求的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