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投资者的主要目的是为本金保障、资本增值、经常性收益。比起储蓄,投资更能保存金钱的购买力,一个好的投资项目能够让投资者实现快速“钱生钱”的梦想,但这种心理也容易被一些不法用心分子利用,以“入股就有高回报”为诱饵拉人投资,圈钱后逃之夭夭,让部分投资者血本无归。在这些案件中,往往侵权方和投资者地位严重不对等,投资者为拿回投资款,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障碍,最好的办法还是选择积极诉讼。
本文以笔者于2020年代理原告方提起诉讼的一个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为例,简要谈谈如何在投资后得知投资对象为空壳公司的情况下,拿回投资款。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原告金某在孩子的篮球培训班与被告蒋某相识并互加微信,被告蒋某频繁与原告微信聊天,取得原告信任后,称自已在搞一个区块链农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的大项目,是中字头企业,发起人皆来头不小,想投资的人都在排队。在被告持续不断的宣传诱导之下,最终原告将50万元投资款汇入被告某榧公司银行账户。但此后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股权转让合同》或《投资协议》,亦未按照约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原告每次询问进度情况,被告蒋某皆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后查明,该区块链农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项目融资目标并未达成,该项目也自始至终未实际启动。被告某榧公司认缴资本数千万元未有实际出资,公司也无任何经营活动。
原告独自抚育孩子,生活本就不易,该50万系其多年卖梅干菜的积蓄加上借款而凑得,多次与被告蒋某协商退款无果,为此父母也急出病来,走投无路之下,在网上发帖控诉,但收效甚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回血汗钱,特委托本所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思路
笔者曾多次遇到此类纠纷的咨询,一般来说该类案件事实往往是比较清楚的,但投资款退出的路径选择上会遇到多种障碍。在选择诉讼切入点时至为关键,根据具体的案情,往往会有三种常见方式:一是将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二是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钱款;三是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往往要求本案当事人具备未参与共同经营,收取固定收益,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情形;而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原告在转账时附言“某榧区块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资款”,且聊天记录多次体现投资事宜,故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以不当得利起诉极易败诉。最终,原告律师通过论证认为,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要求被告某榧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的方式更为稳妥,遂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某榧公司应否返还原告50万元投资款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某榧公司辩称:公司各股东已同意将其持有相关股份稀释后转让给原告,该50万元投资款系股权转让金,但因公司法限制,一年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被告某榧公司拒绝履行股权变更义务,并提出投资有风险,即使未能获利,也要保持资本不变原则,投资款不能随意退出。
原告认为:首先,取得股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股权转让,另一种是增资扩股;本案收款方的主体系被告某榧公司,被告蒋某虽系法定代表人,但并非股东,双方在沟通过程中也未体现某位股东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原告,故应当认定为某榧公司系通过增值扩股方式吸收投资,而非股权转让方式;其次,增资扩股需要通过全体股东2/3以上表决通过,但截至庭审调查终结,被告某榧公司也未提交相应股东会决议;再次,原告2018年汇入投资款至今,某榧公司未将原告登记为股东,或列入股东名册;最后,某榧公司所谓的区块链农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项目并未实际启动,某榧公司也不存在实体办公,名下也无任何员工,原告投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意见,判决被告某榧公司全额退还原告投资款50万元。
实务总结
随着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投资理财的重要性,随之而来的是日益增长的投资纠纷诉讼。投资虽有风险,但不等于投资人必然应承担一切风险。投资前,投资者应尽可能全面了解投资对象的运营情况,合理评估收益及风险,量力而为,警惕以投资为名的诈骗。投资过程中,首先要准确区分股权转让和增资入股,以确定资金的受让方和履行主体,其次应注意保留与投资行为相关的证据,签订书面投资协议,约定收益与分配情况,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投资后,若未能实现投资目的,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